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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技術中心-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中國建筑學會建筑材料分會技術中心 實驗室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中國建筑學會建筑材料分會技術中心/實驗室(以下簡稱“分會技術中心”)建設,充分發揮建筑材料行業技術先進企業較強的創新能力和重要的示范作用,共享企業的技術資源與硬件平臺優勢,提供給中國建筑學會會員及會員單位實驗基地,規范和加強分會技術中心的認定和評價工作,依據國家及中國建筑學會有關規定,結合建筑材料分會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第二條 分會技術中心是由建筑材料分會與一家或幾家企業聯合設立,是具有較高層次和技術水平的科研機構,是企業技術進步和科技創新的重要依托。鼓勵和支持技術先進企業設立分會技術中心,旨在利用建筑材料分會的聯絡紐帶、專家及技術優勢,促進建筑材料行業的技術發展,是創新科技、促進經濟發展的有效形式和途徑。 第三條 分會技術中心名稱統一規范為:XXX技術中心/實驗室,由建筑材料分會頒發名稱牌匾,其中XXX為專業領域或產品類別名稱。 第四條 分會技術中心設有顧問專家委員會和運營管理委員會,顧問專家委員會為中心日常運營和技術交流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其成員由建筑材料分會專家庫專家和企業技術帶頭人組成。運營管理委員會是分會技術中心的運營管理機構,由中心依托企業人員組成。 第五條 建筑材料分會負責分會技術中心的認定工作,秘書處負責分會技術中心認定的具體組織和評價工作,中國建筑學會對分會技術中心建設進行宏觀指導和監督。如有必要,則委托相領域的專業委員會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分會技術中心除遵循本管理辦法外,同時遵照《中國建筑學會建筑材料分會專業委員會組織與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第二章 認 定 第七條 分會技術中心的職能(一)掌握行業技術的最新動態和研究成果,推動行業技術進步并為企業服務 利用建筑材料分會、相應的專業委員會和中心依托企業的專家和技術優勢,不斷提高技術和市場信息的獲取、分析和判斷的能力,從技術機會和市場機會相結合的角度對企業技術創新決策提供咨詢,參與企業發展戰略研究,承擔企業技術創新戰略規劃、年度開發計劃等的制定和實施。積極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大型企業等建立多種形式的合作協同關系,積極進行相關課題研究、標準規范編制,有效地組織和運用社會資源為企業技術創新服務。加強與國內外同行業單位的交流與合作,以舉辦學術交流會、培訓等方式聯合開展戰略性研究開發,推動產業技術的升級換代。 (二)提高行業研發積極性 充分利用企業先進技術和應用開發條件,通過會員企業,利用建筑材料分會溝通紐帶的作用,做到技術上互相學習,競相進步,積極搞好先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創新,研發上不斷開發有市場前景、有競爭力的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和新裝備,提高行業各企業研發的積極性。 (三)促進研究成果的轉化和應用 充分發揮建筑材料分會在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中的重要作用,促進行業研究成果的轉化,讓企業依托中心開展具體經營工作。 第八條 分會技術中心依托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一)依托企業有較強的經濟技術實力、良好的經營機制和較好的經濟效益,在擬設立的專業領域中具有較強的競爭優勢和技術優勢,并有能力承擔分會技術中心日常運營成本; (二)依托企業的領導重視分會技術中心工作,具有較強的市場意識和技術創新意識,能為分會技術中心建設創造良好的條件; (三)依托企業有能力為分會技術中心組織建立健全高效的組織機構和管理體制,有能力為分會技術中心在重大問題的決策、研究開發課題的選擇、項目的過程管理等方面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規章制度; (四)依托企業可以為分會技術中心創造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和試制條件,有較強的研究開發能力和與之相適應的研究開發投入來源。依托企業能夠根據需要有計劃地增加分會技術中心的裝備,使其研究開發條件逐步達到國內同行業先進水平。依托企業為分會技術中心每年提供的科技活動經費應達到企業業務經營收入的1%以上,支出額不低于30萬元;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300萬元。 (五)依托企業有能力為分會技術中心組織建立一支知識結構合理的科研隊伍,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研究與試驗人員數不低于20人。分會技術中心具有大學本科學歷以上或具有中級職稱以上的從事研究與開發的科技人員不得低于50%。 (六)依托企業有能力為分會技術中心組織制定明確的技術創新方向、發展規劃和中長期研究開發目標,并積極組織實施; (七)依托企業每年有5項以上成功研究開發的新產品、新技術,并能按期完成所承擔的國家、省、地、市技術創新項目。 第九條 認定程序 分會技術中心的認定工作根據行業發展需要和企業申請隨時受理,受理認定工作自企業提交完整的申請報告和相關材料后1個月內完成。 (一)申請企業向建筑材料分會秘書處提出申請并按要求上報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分會技術中心申請報告》(見附件一)和《分會技術中心評價材料》(見附件二)。 (二)建筑材料分會秘書處對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核實,并按照《分會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見附件三)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初評。 (三)依據初評結果,建筑材料分會秘書處將初評結果報理事長工作會綜合評審,確定評審結果。 第十條 綜合評審結束后,建筑材料分會秘書處對評審結果以公告形式在建筑材料分會網站上公布。 第十一條 認定的分會技術中心有效期為5年。 第三章 考核與評價 第十二條 依據分會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對已認定的分會技術中心進行考核與評價,評價分“年度評價”和“五年總評價”兩種方式。分會技術中心認定后的第一年為“首年試運營評價”。第十三條 年度評價程序 (一)數據采集。認定分會技術中心應于每年指定日期前將評價材料報建筑材料分會秘書處。評價材料包括:《分會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格式另行發布)和《分會技術中心評價材料》(見附件二)等。 (二)數據初審。建筑材料分會秘書處對上報的評價材料進行匯總,并進行初審。 (三)數據計算與分析。建材分會秘書處對初審材料按照分會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進行計算、分析,形成初審報告,并將初審報告報建筑材料分會理事長會議終審。 (四)數據終審。建筑材料分會理事長會議對通過初審的評價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終審,終審方式包括召開審查會和實地審查等,得出評價結果,并形成終審報告。 第十四條 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75分(含75分)至90分之間為良好; (三)評價得分60分(含60分)至75分之間為合格;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價為不合格; 1、評價得分低于60分; 2、逾期一個月不上報評價材料的分會技術中心; 3、分會技術中心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三項指標中任何一項低于評價指標體系規定的最低標準。 第十五條 五年總評價程序 五年總評價是分會技術中心認定有效期結束之后,對分會技術中心進行的綜合評價。依托企業提交的《分會技術中心工作總結》(格式另行發布),分會秘書處提交歷年的年度評價報告,由建筑材料分會理事長會議審議決定是否繼續掛牌,之后與依托企業重新簽署協議。 第四章 撤 銷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分會技術中心資格(一)首年試運營評價不合格; (二)首年試運營評價合格前提下,連續兩年評價結果為合格及以下成績(首年之外的任何一年出現不合格,給予嚴重警告,下一年度評價成績必須達到優秀方可繼續保留認定資格); (三)依托企業自行要求撤銷其分會技術中心名稱; (四)依托企業被依法終止; (五)依托企業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六)依托企業違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七)提供虛假工作總結及評價材料數據的。 第十七條 建筑材料分會秘書處對撤銷的分會技術中心及其原因,以公告形式在建筑材料分會網站上公布。 第五章 管理與政策 第十八條 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和評價材料內容和數據應真實可靠,提供虛假材料的企業或因第十六條原因被撤銷分會技術中心資格的,三年內不得申請認定。第十九條 對于評價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分會技術中心,給予警告,并由建筑材料分會秘書處負責督促整改。 第二十條 分會技術中心依托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及時與分會秘書處聯絡重新辦理相關手續,且建筑材料分會秘書處對變更信息及時發布公告。 第二十一條 分會技術中心依托企業在中國建筑學會科研課題申請、科普基地申報、科技進步獎和設計獎申報、專家庫推薦等工作中,建筑材料分會給予鼓勵和支持。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由建筑材料分會負責解釋。 一、企業(集團)的基本情況 分會技術中心評價表
評價指標及評價基本要求 中國建筑學會建筑材料分會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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